利好“隔墻售電”!浙江要求明確“過網費”標準,推進風光直接交易。光伏發
2024-01-16 08:30:02丨行業資訊
利好“隔墻售電”!浙江要求明確“過網費”標準,推進風光直接交易。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擅自關停: ?
光伏資訊 | PV-info
近日【光伏資訊】微信公眾號(PV-info)了解到, 3月27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文件指出,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加快完善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全面應用推廣國家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
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與能耗雙控政策相銜接。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證書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將綠色電力消費計入碳排放量核算。
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綠色電力交易服務。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在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全面提升全社會用能清潔化水平,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簡化項目審批(備案)程序。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各地建立風電、光伏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優化新建建筑光伏備案并網流程,制定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和企業承諾事項清單。對以風電、光伏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作為整體進行統一備案。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擅自關停,確有需要的,應向當地發改部門提出申請并告知電網企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推進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盡快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標準,大力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開發利用。
編制并發布適用于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的市場規則與標準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雙方簽署長期購售電協議。 推動平價風電和光伏發電參與綠電交易,鼓勵非平價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綜合補貼和綠電交易價格等因素,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參與綠電交易。積極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和大數據中心等周邊地區因地制宜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試點。做好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銜接工作。
詳情如下:
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
發展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實施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和保供穩價工程,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更好發揮新能源在保供穩價方面的作用,帶動新能源產業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國辦函〔2022〕39號),現就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新能源開發力度
1.大力推進海上風電規?;l展。加快建設浙江海上風電基地,積極推進在建項目建設,建設3個以上百萬千瓦級海上風電基地,實現我省近海海上風電規?;l展。逐步探索利用專屬經濟區發展深遠海海上風電,建設深遠海風電試點示范項目。建立健全海上風電管理體系,制定出臺風電場建設技術標準和配套管理制度,保障浙江海上風電高質量發展。到2027年,全省海上風電累計并網達到750萬千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省電力公司,沿海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加快推進光伏高質量發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潛力,開展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規?;_發,推廣光伏建筑融合發展,支持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鼓勵現有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或太陽能熱利用設施。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開展建筑屋頂光伏行動。允許分布式光伏電站在原電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礎上,通過改造升級騰退屋頂資源新上項目。鼓勵集中式復合光伏,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太陽能輻射分布特征,組織編制全省集中式光伏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鼓勵使用非耕地和園地資源,結合現代農業、漁業養殖等功能建設集中式復合光伏項目。探索光伏風電用海立體分層設權,拓展海域立體利用空間,鼓勵利用養殖區等海域空間進行立體開發建設灘涂光伏項目。到2027年,全省光伏裝機達到4000萬千瓦,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屋頂光伏覆蓋率力爭達到60%。(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
3.積極安全有序推進核能利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打造沿海核電基地,加強廠址保護和規范前期工作。鼓勵開展核能綜合利用,依托核電基地建設零碳未來城(園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臺州市人民政府)
4.推動儲能高質量發展??茖W開發省內抽水蓄能電站,做好抽水蓄能電站選點儲備,因地制宜開展混合型(中小型)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積極推動源網荷儲一體化協同發展,探索多元化新型儲能技術路徑和發展模式,統籌大規模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推動布局一批新能源電站周圍的獨立儲能電站項目;鼓勵整縣光伏開發地區集中建設獨立儲能。推動高精度長時間尺度功率預測、智能調度控制等技術應用,提高風光電功率預測精準性和支撐能力,利用新型儲能協同保障新能源消納利用,為電力系統提供容量支撐及調峰能力。加快新型儲能規?;瘧?,積極鼓勵火電合理配置新型儲能,探索開展新型儲能配合核電調峰、調頻等多場景應用;優化電網側儲能布局,鼓勵大用戶、工業園區布局新型儲能。探索利用退役火電機組既有廠址和輸變電設施建設新型儲能或風光儲設施。鼓勵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并網主體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到2027年,全省新型儲能裝機規模400萬千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5.加快氫能推廣應用。加強氫源供應保障,完善全省加氫站布局,推動氫能公交、重卡、環衛、物流、港口、船舶等場景應用,鼓勵利用現有加油(氣)、充電以及綜合供能服務站等場址實施加氫站改擴建工程,高水平打造“環杭州灣”“義甬舟”氫走廊。推動“氫能+可再生能源”綜合示范應用,探索深遠海風電制氫技術發展,高標準培育“制儲運加用”綠氫全產業鏈。到2027年,全省建成加氫站70座以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6.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融合發展。鼓勵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農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積極推進鄉村分散式風電開發,鼓勵村集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機制,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促進共同富裕。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快發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支持工業綠色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推進多能互補高效利用,開展新能源電力直供電試點。積極推進在抽水蓄能上水庫附近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探索光伏等新能源發展與廢舊礦山(區)整治相結合,鼓勵光伏與生態修復、污染治理相結合。推動海洋能綜合開發和示范應用,加快大容量潮流能發電設備的研發和應用。鼓勵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積極開展新能源與煤電聯營,發揮新能源的保供穩價作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強化接入消納保障
7.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全社會、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建立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統計、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8.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臺和樞紐作用,支持和指導電網企業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茖W確定全社會開展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加強系統調峰能力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挖掘需求側響應資源,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響應資源池,實現“荷隨源動”的時空精準響應,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納。(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9.加強電網配套設施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方案的銜接,在電網規劃、設計、調度運行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可靠供電的影響,及時調整電網規劃建設以適應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需求,優化電網投資計劃安排,做到電源、送出工程與電網建設進度匹配,電網、電源同步建成投產。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論證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對分散式風電實施“能接盡接、就近接入”原則,確保項目并網消納。(責任單位: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10.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加快完善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全面應用推廣國家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與能耗雙控政策相銜接。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證書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將綠色電力消費計入碳排放量核算。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綠色電力交易服務。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在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全面提升全社會用能清潔化水平,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深化新能源領域改革
11.簡化項目審批(備案)程序。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各地建立風電、光伏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優化新建建筑光伏備案并網流程,制定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和企業承諾事項清單。 對以風電、光伏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作為整體進行統一備案。 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擅自關停,確有需要的,應向當地發改部門提出申請并告知電網企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12.推進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關規定 盡快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標準,大力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開發利用。編制并發布適用于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的市場規則與標準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雙方簽署長期購售電協議。推動平價風電和光伏發電參與綠電交易,鼓勵非平價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綜合補貼和綠電交易價格等因素,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參與綠電交易。積極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和大數據中心等周邊地區因地制宜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試點。做好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銜接工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13.以數字化改革推動降本增效。建設可再生能源項目全周期管理服務、綠色電力證書兩大應用場景,統籌電力、空間、氣象、地質、生態等數據資源,建立風電光伏可開發資源數據庫,向市縣以及開發企業開放,形成網格化、立體式新能源資源詳查評估服務體系。逐步構建省級可再生能源數字化治理體系,開展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發電效能監測分析,協助項目業主開展效能分析和運行維護,為全省風電、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支撐和全過程服務。引導海上風電建設單位加大安全監管技術投入,建立多維度運行監控平臺,提升風電場水域感知能力和管控能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浙江海事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
四、加快新能源產業培育發展
14.提升新能源產業集群競爭力。以深遠海海上風電、高效智能光伏、新一代核電、氫能與燃料電池、電化學儲能等為重點,加快推動風電、光伏、核電、氫能、新型儲能等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深入實施‘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工程,推動各地進一步明確本地新能源產業發展的主攻方向,爭創省級特色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并在省級專項資金和要素保障等方面擇優給予支持。到2027年,新能源產業集群競爭力全面提升,規上工業增加值突破1300億元。(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15.推動新能源企業梯隊成長。聚焦產業補鏈強鏈延鏈需求,支持推動各地招引落地一批新能源領域重大制造業項目。深入推進“雄鷹行動”,支持重點新能源企業加快并購重組,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成長為全球行業標桿。引導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在產業鏈協同創新、技術改造、首臺(套)、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主攻細分行業,與行業龍頭企業協同制造,打造一批細分行業的“隱形冠軍”“單項冠軍”。到2027年,培育形成產值超百億元新能源企業達到10家以上。(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6.激發新能源產業科技創新動力。加大技術攻關支持力度,實施“尖兵、領雁”科研攻關計劃,圍繞鈣鈦礦及鈣鈦礦疊層高效電池技術、大容量海上風電大型機組、海上風電直接制氫技術等領域,聚焦高效燃氣輪機燃燒室渦輪葉片壽命和摻氫燃燒、燃料電池膜電極低成本和耐久性、N型高效光伏電池用低阻抗歐姆接觸銀漿等“卡脖子”難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爭取到2027年相關領域走在全國前列。推動白馬湖實驗室、東海實驗室在零碳能源轉化與存儲、氫能技術等方向取得重大突破。鼓勵龍頭企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申報創建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聯盟等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開展產業鏈協同創新和技術攻關。加強新能源產業專利前瞻性布局,圍繞《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布局構建一批重點專利池,支持新能源領域高價值專利進入快速審查通道。依托國家綠色技術交易中心,打造新能源技術集聚平臺,優化成果轉化服務體系,積極打造國家綠色技術評價權威機構,推動新能源產業關鍵技術引入和突破。(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17.實施新能源產品品質提升行動。支持組建新能源產業技術標準創新組織,到2027年,新增制修訂新能源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浙江制造”標準達到50項以上。鼓勵現有國家級和省級質檢中心加強新能源領域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對標能源安全高效利用和轉型發展需求,拓展氫能、新型儲能設施等領域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提升新能源產業質量管理水平,推進“千爭創萬導入”活動,積極引導新能源產業規上企業導入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總結提煉一批具有典型性、標志性、示范性的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案例和示范單位。深化“千企創牌”計劃,鼓勵新能源產業各類企業爭創各級政府質量獎,深入推進“浙江制造”品牌建設,提升企業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每年培育“浙江制造”品牌企業10家、“浙江制造精品”10個。(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務廳)
五、強化空間要素保障
18.加強空間規劃銜接。在國土空間用途規劃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過空間留白等方式為新能源開發利用預留空間。各地根據需要開展新能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與其他專項規劃做好銜接。建立用海退出機制,對生態環境存在嚴重影響或因海域使用權期滿不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廢棄的光伏、海上風電項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并予以拆除。(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林業局,浙江海事局)
19.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茖W評價風電光伏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堅持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在不同區域內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允許具有生態保護和修復效益且建設過程不破壞生態環境或可恢復原有生態環境的新能源項目依法依規開展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20.優化空間利用負面清單。嚴禁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等優質耕地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蓋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國家重要濕地內建設光伏項目。嚴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建設光伏項目,不得占用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蓄滯洪區、省市級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澇骨干河道、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湖泊和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水域等重要水域。在杭州灣、三門灣、樂清灣、象山港等重點河口海灣內建設光伏項目的,應避讓重要自然生態空間,并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估的基礎上重點論證生態環境影響,涉及風暴潮災害重點防御區的,要進行專題論證,確保工程安全。光伏項目開工建設后,地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用地的土地性質。新建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原則上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海上風電和光伏項目建設及運維管理要充分考慮氣象風險,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嚴格實施《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規劃》,引導海上風電和光伏項目海底電纜路由優先選擇廊道區,確實無法進入的,經科學論證后集中布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
21.明確復合建設項目政策。完善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生物質能收貯中心和加工場所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認定標準的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單個項目占用小于10萬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設光伏電站項目的,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和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復合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破壞地面和耕作層,否則依法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光伏電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不得破壞原有水系,并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實行占補平衡。建設光伏電站涉及林地、自然保護地的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22.強化地面光伏電站復合功能建設。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利用山地等不具備機械化作業條建設地面光伏電站的,可適當降低標準。光伏組件覆蓋密度滿足農林作物透光要求,確保地面正常開展農(林)業種植。漁光互補(含灘涂和內陸漁業養殖)光伏電站光伏組件應合理確定光伏陣列投影面積比、離岸距離等控制指標,使其不影響水質,適合漁業養殖。在水產養殖場所設置光伏組件不得影響水質、水產養殖和產品捕撈。已建和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需嚴格開展農(林、漁)業種植(養殖),切實發揮項目綜合效益。項目業主每年底需向地方發改、自然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提交下年度農(林、漁)業生產計劃,地方部門應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檢查和督促落實。大型火電廠場區內、工業園區內建設用地的地面光伏電站不作復合功能要求(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六、完善財稅金融政策
23.強化財稅政策支持。落實省級碳達峰碳中和財政政策體系,優化完善省級相關領域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機制,繼續支持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新能源發展應用。鼓勵有條件地區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電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和天然氣分布式發展。落實風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費優惠政策,推動低碳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4.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以省碳達峰碳中和數字平臺建設為契機,依托省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金融綜合服務應用,加強海上風電、光伏項目等在金融領域的信息共享,推進碳賬戶金融應用場景建設。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綜合運用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和工具,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海上風電、光伏項目、生物質能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建立符合新能源企業和風電光伏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加大對新能源領域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能源領域公益性項目可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探索開展風電、太陽能電站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資產證券化(ABS)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針對新能源的保險產品和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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